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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7-05

 

北化大校教发〔201141    签发人:陈标华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部、处: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满足经济社会对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和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增强学生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形成学校人才培养多样化的新格局,特制定《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
                                     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高校  教学 双学位 规章制度 通知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公开     20111114日印发
                                                   共印:60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充分利用学校优质的教育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对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和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增强学生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形成学校人才培养多样化的新格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范围内实行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制和辅修专业制。为使其规范有效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
(一)双学位。学生在修读本专业(以下简称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学校开设的与主修专业不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不同学科门类下某一专业的学士学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双学位授予规定者,即可获得双学士学位。
(二)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学校开设的与主修专业不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不同学科门类下某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双学位的专业设置。拟开设双学位的专业由所在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办学水平较高、就业状况良好并原则上有三届以上毕业生)和师资条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设置双学位专业申报书》提出设置申请,经教务处组织论证,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学校每年根据各专业办学条件决定设置双学位专业的招生计划。教务处公布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等事宜。
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均设置辅修专业的培养计划,按辅修专业招生条件接受学生辅修。
第三章  教学基本要求
第五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修读年限一般为23年,双学位修读年限一般为3年。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课程应由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和其他重要课程构成。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为10门课程,总学分30分左右;双学位的课程设置可在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基础上增加若干门,总学分在5060之间。其中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与质量按照开设双学位的专业要求执行。
第六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开设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负责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形式根据专业实际录取人数确定,当实际录取人数达到或超过30人时,应单独编班、单独授课。单独编班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小学期进行。当实际录取人数达不到30人时,一般随当学期授课班级上课。开设学院应根据评教和教学评估情况,推荐优秀教师担任任课教师,以保证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单独编班的授课教师要严肃教学纪律,不得随意调停课,学校对教学纪律与教学质量实施监控。
第四章  修读申请
第八条 双学位的修读申请。教务处于每学年的第2学期公布全校开设双学位的招生专业及名额等事宜。第一学年的GPA达到2.5及以上且无不及(合)格课程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修读双学位。申请时需填写《北京化工大学修读双学位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生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北京化工大学修读双学位申请表》及汇总表转至开设学院审批。开设学院将拟录取为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予以公布。每个学生在主修专业的修业年限内只能选择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九条 辅修专业的修读申请。教务处于每学年的第2学期公布全校开设辅修的专业及招生名额等事宜。第一学年的GPA达到2.0及以上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申请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北京化工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及汇总表转至开设学院审批。开设学院将拟录取为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予以公布。每个学生在主修专业的修业年限内只能选择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五章  学籍、选课、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开设学院完成注册,并按选课课程学分缴费。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计划,取消其修读资格,注销其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籍。
第十一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整体运行由教务处负责,双学位与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选课、考试与成绩,由校院两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变更主修专业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学籍由开设学院单独建档、单独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在开设学院完成注册和选课,并根据选课学分在学校财务处完成缴费以保持课程修读资格。若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相同,可以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免修申请表》,申请以较高学分课程替代较低学分课程。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予以免修。免修的课程不用缴费。若在课程教学中途退课,已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若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有冲突,可凭主修专业学院开具的主修专业教学安排证明,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自修申请表》到开设学院申请自修,经批准后可自修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获得学分。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实践环节课程不允许申请自修。若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与主修专业的考试安排有冲突,则应在考试时间之前1周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教务处根据考试安排的具体情况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课程的考试命题、试题印刷及考试组织、试卷归档等参照主修专业课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字母制单独记载。缺考、作弊及不合格的课程不允许学生参加补考,需重新缴费选课后重修通过。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按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处理。双学位或辅修专业中未获得学分的成绩,不影响学生主修专业的学习成绩和学业状况。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过程中,若主修专业的学习状况不理想而受到学业警示(无学位警示或退学警示),则终止其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习,其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开设学院注销其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籍。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已经完成并通过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替代通识教育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也可开具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已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八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应与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及授予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双学位的授予应经开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完成了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分,并通过了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即可获得“北京化工大学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完成了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学分或未全部完成所修读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但完成了培养计划学分总数的60%或以上者,可以获得该双学位专业的“北京化工大学辅修专业证书”,不能授予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完成了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分,可获得“北京化工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完成了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分,但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以及修读双学位所修学分未达到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学分总数60%的学生和未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学分的学生,均不能授予相应证书。但经学生申请,可获得北京化工大学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授予达到相应要求的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生的“北京化工大学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或“北京化工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均为写实性证明,证书信息在学校备案。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均按照学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办法为:在完成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修读计划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当届毕业生中,按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列前5%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奖金为1000/人。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化工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即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