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在校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校内考试。
二、学生应凭信息和照片清晰的本人校园卡或学生证参加考试,参加补考还必须携带补考通知单。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学生应至少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按座次顺序就座。按要求清理考场,将主考教师要求以外的所有物品(手机、复习资料、书包等)存放到指定位置,将考试证件(学生证或校园卡)放在桌角备查,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
四、开考后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考试30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允许方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因突发疾病不能完成考试的,学生可在考后办理缓考,所答试卷无效。
五、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相互借用。考试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
六、学生应在收到试卷后,立即检查试卷有无缺页、漏印、印刷不清的情况,如有问题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学生在交卷前应再次核查试卷页数等情况。
七、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八、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未经主考教师允许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环)等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10.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九、考试结束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留在原位,保持安静,在监考教师对试卷清点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者,一旦发现其试卷缺失,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其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十、违反以上考场规则的学生,认定违纪、作弊后将移交学生工作办公室,按《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