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教育国际化进程,拟在全校各专业开设国际化课程。本类课程主要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聘请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和教授来我校授课,或引进成熟的国外课程,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学生的国际竞争能力,以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加强和改进本科生课程建设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化课程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教务处设立的专项经费和国家引智专项经费。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国际化课程建设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课程描述
第四条 国际化课程是指由境外知名高校优秀学者开设的、面向全校本科生的境外高校课程(非语言类课程)。旨在借鉴国外高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同时,各专业培养计划必须在课程体系上实现国际化,并对国际化课程的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进行正确的定位和组织。
第五条 国际化课程学时学分规定为16学时计1.0学分,课程总学时不得低于16学时。国际化课程的分类:一类是国外院校的公共课程或专业课程,有正规课程教学大纲;一类是讲座类课程,体现专业前沿知识和热点问题。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建议由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过程性评价占总成绩的50%以上。
第七条 国际化课程代码由9位字母和数字组成:前缀为3位字母(INT),中间为5位数字,分别代表层次(1位)、学院(1位)、学分(1位)、序号(2位),最后是1位后缀字母(W)。其中适合一、二年级的课程层次代码为1,适合三、四年级的课程层次代码为2;学院代码化工、材料、机电、信息、经管、理学、文法、生命代码依次为1、2、3、4、5、6、7、8;学分编码=(课程学分-1)×2。
第三章 课程申报
第八条 国际化课程授课的专家学者需具备高水平的专业基础理论,熟谙专业的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国外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尤其是课堂教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国际化课程的外聘专家学者除满足这个基本要求之外,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区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课程申报起止时间:前一年的11 月至当年3 月。开课学期可选择为当年的小学期、秋季学期和次年的春季学期。具体申报事宜以教务处每学年度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课程申报需详尽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国际化课程申请表》(附件1),然后由教务处组织评审、遴选,结果报校领导同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化课程一经正式审核通过后,应开展课程教学大纲(模板见附件2)、教学日历、电子课件和相关教学资料的准备工作,外籍教师只需英文版,在开课前一个月交各学院教务办公室,由学院课程建设委员会审议、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四章 学习对象
第十二条 在校本科层次学生,修读年限内必须修满1学分国际化课程,每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自主选课。
第十三条 国内校外学生也可以来我校选课,选课名单需经该校教务处统一汇总(附件3)并加盖该校教务处公章,然后将该表的扫描件于课程上课时间两周前发送至邮箱jiaowu@mail.buct.edu.cn。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十四条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每门课程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本校教师全程听课、助课等,负责日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给予外籍教师必要的帮助、给学生答疑解惑、网上提交成绩等工作,工作业绩按课程实际学时的2/3计入本年度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确定开设的国际化课程,由学院组织,外籍任课教师需与学院签订授课协议。
第十六条 国际化课程的整个教学过程要全程录像,优先使用学校全自动录播教室,以积累优质的课堂教学录像资源。录像事宜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国际化课程相关费用包括:外专课时费(550 元/课时,人民币,税前)、本校助教150 元/学时(人民币,税前)、国际旅费(经济舱)及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其中,属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引智项目支持的课程,教务处只负责课时费支付,其余费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资助。报销时需填写《外事活动财务报销单》(附件4),先到教学科审核登记,然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以学院为单位,采取院级巡视组听课制度和学生评价指标体系对课程进行教学质量监控。课程结束时,各课程联系人需提交课程总结,接受学院及教务处的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国际化课程放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可作为专业选修课程,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各学院针对国际化课程建设进行教学改革研究,每年将择优对部分教改项目和课程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职责:课程审核、课程信息发布、排课、选课、评估等;各院系职责:课程开发、申报、课程的具体操作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际化课程可以无固定教材,但需要任课教师推荐参考书籍或提供学习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化课程外籍任课教师在我校授课期间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各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先行试行,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