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5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5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 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12]4 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意见》(京教学[2014]2 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化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鼓励、规范和指导学生创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支持、鼓励学生参与创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创业进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拥
有所有权的、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经济价值
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中药品种;农作物品种;专有技术;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以下均简称“职务科技成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领导、校内外专家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一),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学生创业工作体系、构建创业政策服务平台、审议和批复创业基金使用、汇集和整合创业资源、审批和监督管理创业工作等。
第六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内部工作、制定《创业引导基金使用办法》、组建创业导师团队、组织和管理校内创业赛事、培育创业社团协会、举办创业讲堂、树立创业典型, 对学生创业实践给予指导和扶持,以及整合本部门工作领域内的对外资源。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及学生发展需要,面向全校本科生将创业教育核心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制定本科生创业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整合本部门工作领域内的对外资源。
第八条 研究生院制定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办法,以及整合本部门工作领域内的对外资源。
第九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制定相关办法,对学生提出的“职务科技成果”创业申请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以及整合本 部门工作领域内的对外资源。
第十条 北京北化大投资有限公司和科技园代表学校实施投资行为。科技园及后勤集团为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孵化场地支持,并整合本部门工作领域内的对外资源。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拓展资金来源,积极争取社会对学生创业项目的捐赠。
第十二条 财务处管理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
第三章 对学生创业的资助
第十三条 已经注册公司的创业学生(创业学生须为公司法人或股东),或者虽未完成公司注册但有完整的创业计划书并正在实施创业项目的学生(创业学生须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均可向委员会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信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较强创业实践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承诺按时完成学业;
(二)创业项目团队具备较强的创业实践能力;
(三)创业项目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及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四)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创业资助包括“创业引导基金”、“办公场地”、“帮助联系风险投资基金”三种方式。
(一)“创业引导基金”用于资助学生创业项目和学校组织 的创业赛事,不能用于注册资本金,由学校财务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办公场地”用于支持学生创业项目注册及办公场所。
(三)学校积极帮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生创业项目联系风险投资基金。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创业资助标准另行规定,对资助项目的股权管理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创业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创业学生可在学校提供的资助方式范围内,根据需要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第十八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供导师同意创业的书面材料;硕士研究生及以下需要提供家长同意创业的书面材料,提交认真完成剩余学业,不因创业影响本人获得学位、取得毕业资格的书面承诺。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审核表》。
第十九条 已注册公司的创业学生须向办公室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尚未完成公司注册的创业学生须向办公室提交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和《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第二十条 创业学生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向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办公室负责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讨论决定是否进行资助及资助方式,形成书面意见,由办公室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公司的创业学生,应在申请被批准起 7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公司股东名录(标明所执股份比例)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注册公司的创业学生,应在申请被批准起 7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主要成员名录(标明所执股份比例)、资助资金或场地等使用方向说明书,由全体成员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创业项目注册公司后应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学生申请“职务科技成果”创业,还须向办公室提供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项目验收、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及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的同意使用该科技成果的书面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创业学生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创业学生应按申请批复中的时间要求定期向
委员会提交项目(或公司)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场地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创业学生发生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场地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学校将视情况采取停止资助、追回已提供资助、要求缴回不当得利等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对学校资助的资金、场地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扶持或投资的创业项目, 可由原申请人继续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根据实际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委员会审批,给予追加资助。
第七章 创业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创业期间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对于申请参与创业的本科生,实行总学期 6 年的弹性学期制度;
(二)对申请休学创业的本科生给予总长度不超过 2 年的休学期;
(三)对参加与本专业密切相关领域创业的本科生,在提交相关实践报告,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学生可以免修实习、实训类实践教学课程及创业教育类课程,并按规定计入学分;
(四)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五)研究生、专科生申请休学创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创业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学校天使投资基金
学校成立天使投资基金,基金由学校总预算、教育基金会、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经费、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资金组成。
(二)其他资金
1. 政府资助基金;
2. 企业(含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基金;
3. 学生创业受赠资金;
4. 其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创业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承担学生创业项目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创业学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