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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7-15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监控与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过程监控,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督导的评价导向功能,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和效果,特成立本科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组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是对全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进行检查、评估、督导、咨询的工作组织机构。在主管教学副校长、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督导组成员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良好、热心教学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责任心强。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关于本科生教学的政策和规定,了解高校教学改革动向,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3、在职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教龄在10年(含)以上。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选拔条件:督导员由师德良好、具有丰富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的副教授和教授或同等级别的职称专家组成。具体由下列人员组成:

1.身体健康、年龄小于70岁的离退休教师。

2.50岁以上的在职各类教学名师(包括国家级教学名师、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北京市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北京化工大学教学名师)。

3. 其他高校师德良好、具有丰富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的副教授和教授。

4. 相关企业具有丰富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的与副教授和教授同等级别职称的专家。

第五条 主要职责:督导组成员主要负责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过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价,组协助校领导、教务处及校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中心对全院教育教学运行秩序和效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并参与质量评审及推优遴选工作等。

第六条 考核办法:督导组成员应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督导组组长分配和安排的督导任务,并按时写出督导结果和评价意见,提出改进措施,按时报送给督导组组长,督导组组长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中心和相关学院。

第七条 督导组成员由各教学单位、教学评价与督导办公室或教务处提名,经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聘期 3 年,可连聘连任。督导组秘书处设在教学评价与督导办公室,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由具有丰富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分别来自本校、其他高校及相关企业,并具有教授或同等级别的职称。督导组成员共25人左右,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另外聘请身体健康的原督导组成员2-3人作为顾问。

第九条  督导组主要负责对本科教学整体工作及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导、研究分析、评估指导,为学校教学改革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以常规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并参与质量评审及推优遴选工作。

第十条  督导组具体工作包括如下:

1.育人督导,包括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教书育人、课堂纪律等方面。

2. 目标督导,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案等。

3. 保障督导,包括师资、教学经费、教学场地场所、教学设备设施、学生活动场地场所等。

4. 日常督导,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和实践教学、教材选用、毕业设计、考试、试卷、答辩等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

5.专项督导,包括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教学专项检查,针对本科教学中存在或发现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调研检查,对学院督导工作指导检查等。

6.质量评价,包括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全校性教学评估活动。

7.参与推选,包括教师、课程、教改项目、教学成果等推优遴选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组组长、副组长负责主持督导组例会或专题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秘书处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校外专家侧重专项督导、质量评审、推优遴选等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组每学期初召开1次督导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开展专题研讨。督导组每半个月召开1次督导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整理后反馈给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给主管校长、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中心和教务处。对于共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主要反馈给教务处;对于教学环节中的问题主要反馈给相关学院;对于教师存在的个别问题可以直接反馈给教师,便于及时整改。对于存在问题的教学环节,一个月后再整改后再次安排督导组成员巡视和督导,确保问题得到改进。学期末召开一次总结学期督导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可以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督导方式,但以现场督导为主。线上督导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督导组要加强督导研究和积极开展督导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提高督导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完成督导工作或者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导员工作的督导组成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申请推出督导组。

第十六条 各学院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组在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和督导中心和学校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