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时间:2017-05-10浏览:1038

教学是高等学校的根本职能,本科教学工作在学校人才培养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教学流程、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条要主动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五位一体”总体发展战略需求,体现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突出学科前沿知识的传授,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人格、知识、能力的协调发展,突出人才培养的个性化、特色化和国际化。全面贯彻学校本科人才培养从“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从“课堂为主”向“课内外结合”转变,从“结果评价为主”向“结果和过程评价结合”转变。

第二章教学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院长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五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的最高学术机构,委员会由在校工作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授代表、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任命,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管机构,贯彻学校办学理念,行使学校教学管理职能,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运行。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高。

第七条学院是学校开展本科教学的主体,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制定与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培养方案是指导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新生入学前,每个专业都要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科学制定出培养方案。

第九条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学院制订培养方案的要求,各系(部)在广泛调查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主持草拟人才培养方案、召集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教务处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下发执行。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课程地图、专业核心课程、总学分及其分配、总教学周数及分配、修业年限、学位、辅修专业计划以及专业课程体系、英语能力、计算机能力和工程设计能力等。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体现专业特色,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

第十二条课程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必备文件,是检查课程教学工作质量和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的标准和依据。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配套的中英文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制定,专业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教学大纲要根据课程知识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求,贯彻“少而精”原则,注重知识点及相互关系,及时跟踪本学科研究前沿发展动态,并且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所属学科、知识领域、学分、学时分配、课程层次、中英文课程名称、适用专业、开课学期、预修课程、并修课程、课程简介、建议教材、参考书目)、课程教育目标、理论教学内容与要求、实践教学内容与要求、作业、考核方式、成绩评定等。

第十五条课程教学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教师根据教学情况适当加以变动和修正,但应当经过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各学院应当定期检查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情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任课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教学日历由教师所在院存档备查。

第五章教学资格

第十七条教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教师,要求外聘教师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并应经过相关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取得任课资格后,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具备宽厚的专业基础与广博的文化知识,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能有效开展教学工作。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且经教育改进不明显,或出现其它较严重教学问题的教师,学校应当暂停其授课资格,督促其切实改进后方可重新上岗,未改进或问题特别严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培养高质量人才是教师的崇高职责。

(二)教师应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应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三)教师应加强师德修养,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和教学管理;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四)教师要注重学生的科学知识、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与个性发展,因材施教,注重优秀拔尖人才的培养;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引导学生自觉掌握宽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科学作风。

(五)教师应不断更新教育与教学理念,积极参加教育思想研究,深入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与充实教学内容,努力探索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途径、新方法,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第二十一条新教师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为顺利开展教学工作做准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并通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掌握各章节教学要求、重点、难点、课程进度与各环节时间安排、板书要求和教学方法,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新开课教师必须经过一次指定内容的试讲(时间1学时)。由教务处与开课学院组织评审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确认其首次开课资格。

第二十三条取得首次开课资格的教师,应继续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质按量完成所任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教务处通过校、院巡视员和教学监控系统人员,进行跟踪听课,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一轮教学完成后,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教学质量达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教务处。评估合格者可取得课程开设资格。三次评估不符合达标要求者,应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

第六章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教师应有良好的师德与自身形象,为人师表。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着装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得随意离开课堂,在课堂上合理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保持课堂的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合理安排学时,制定教学进度表。每节课均应准备教案并制作PPT,开课前要达到完成2/3教案的要求,不允许无教案上课,教师亦应每学期更新教案。

第二十七条教师讲课应做到概念和理论阐述准确,重点突出,科学严谨,要理论联系实际,反映该学科前沿新成就、新进展、不断充实和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运用,依托网络教学资源平台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创新教学模式,积极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改革,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教务管理规定,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改变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不得随意调、停课,若确需变更,应经教师所在学院同意。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三十条教师应准时上课,并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作好上课准备。不得迟到,不允许提前下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5分钟下课的,均按一次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课堂讲授应尽量采用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或案例教学等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形式,激发学生思维,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自学创新能力,着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尽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大教学信息量,语言简练、讲解流畅、板书工整有序。每次课均应包括复习、讲授、总结等教学环节,时间分配得当,不断提高授课效率。

第三十二条教师授课应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各自教学实际具体地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格课堂纪律,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教师必须对学生学习的全过程负责。对学生的学习、作业、出勤情况进行全面管理。维持好课堂教学纪律,对学生迟到、早退、缺席、吃东西、聊天、玩手机和随意出入教室等违纪现象,有责任当堂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者,应报院、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教师在完成一轮课程教学任务后,应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送交课程(群)负责人,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章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各类实习、实训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读书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实验课教师要依据教学计划,从培养学生科学实验与动手能力要求出发,结合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大纲。要开设必要的验证性实验,但不得超过实验总量的1/2。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方法性和研究性实验,并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开设选修性实验,以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实验技能的培养与提高。

第三十七条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一般实验,应按一人一组进行,以利于训练学生基本技能。

第三十八条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课课前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性能和药品试剂的有效性,确保实验正常进行。指导实验要严格要求,强调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实验。对学生的预习要进行检查,要有必要的实验示范,但应避免包办代替。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报告者,要令其重做,拼凑数据的学生应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凡新开实验课或新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均应预做实验;新教师还应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并进行实验课的试讲,确保实验课的质量。

第四十条实习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四十一条学院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制订年度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保证实习质量,不得放任自流。

第四十二条实习指导老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环节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应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在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学院应指定专人进行培训,保证实习指导质量。

第四十三条实习前,学院要召开实习动员会。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组织学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纪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单位的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十四条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生活管理和安全管理,协调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学院要组织实习检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四十五条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学院要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召开实习报告会,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改进措施。

第八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对学生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进行检验与总结的重要手段,是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管理、各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环节工作指导小组分级落实完成。教务处负责学校毕业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学院院长是学院毕业环节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审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九条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均应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指导学生选题、开题,审核开题报告,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调研、实验等,定期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指导与答疑,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审核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评语。

第五十条各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定。各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题、中期及毕业答辩,以此了解学生整个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工作质量,检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目的。各学院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答辩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负责,其成员应由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有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人员担任,一般不得少于 3 人。

第五十一条各院(系)在答辩结束后应对论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严格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根据导师评分、评阅人评分和答辩成绩对学生整体论文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对各答辩小组的评分标准进行平衡和调整。

第九章辅导、作业和答疑

第五十二条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修读该课程必须完成的作业量,并结合课堂讲课内容按时布置作业。

第五十三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1/3。要进行作业登记,按规定计入学生平时成绩。不能按时交作业的要酌情扣平时成绩,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还重做。鼓励教师探索作业批改的方式,但应经课程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备案,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允许个别学生对某门课经批准自学而不听课,但该类学生仍必须参加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在考前一周仍未补齐规定作业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抄袭别人作业的,该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五十五条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外学习指导有助于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和研究问题的能力。主要是指导学生选课、制定学习计划,查阅文献资料和参考书,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等。

第五十六条课外辅导、答疑、质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地点和对学生个别进行的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十章教材选用

第五十七条学院应当对课程教材选用严格把关,应当把教材的科学性和思想性有机统一,既要完整表达教学内容,也要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高水平教材进课堂。

第五十八条应当加强教材建设,将最新科研成果及时反映到教材中去,融入贯通于教学全过程,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一章排课与执行

第五十九条开课、排课一般在前一学期中前期启动,教务处按时下达开课计划,各学院根据开课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进行排课并形成最终课程表,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十条在课程执行过程中,任课教师如出于特殊原因需要请其他教师代课或调整课程时间,要登录北京化工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教学院长审批,最终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章课程考核

第六十一条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做好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课在期末考期进行,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在考期前结束。课程结业成绩可参照平时作业等综合评定。

第六十二条教师应在考试或考查前做好课程总结、辅导和答疑工作,指导学生认真复习,掌握所学知识。

第六十三条命题要按A、B卷同时进行,既要重视对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又要有一定量开放性试题,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考核。命题应有两位以上教师讨论确定,并经教学副院长审查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四条要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认真执行监考教师职责及处理考试违纪的规定,严格、公正阅卷、评分,按时、保质完成考核任务。对于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要安排补考,补考出题和成绩提交均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师要按时在学校教务系统提交成绩,做出试卷分析。

第十三章质量保障

第六十五条应当建立教学质量常态监测制度,及时、准确采集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通过科学分析数据实时监测教学基本状态,依此完善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

第六十六条定期开展课堂教学评估,坚持“本科教学质量年报-学院本科教学评价-专业评价-课程评价-教师评价”五个层面上学生评教、领导干部评价、巡视组专家评价、同行评价等多维度立体化的评价机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学督导组根据有关规定到课堂听课、进行教学检查,应当及时反馈听课建议或检查结果。并督促相关教师及时加以整改。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