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本科生课程配课、排课及调课有关规定
学期课表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具体落实,是对一学期内所涉及课程、教师、学生、教学场地及时间的统筹安排,也是本科教学运行及教学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学期课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一条 课表排定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学生学习为主要原则。
第二条 符合任课教师资格的教师才能授课。没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校内工作人员不可担任课程教学。入职前没有相关教学经历的新入职教师不可独立承担课程教学,需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业导师并以助教身份参与教学工作一年后方可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外聘教师需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应当给本科生授课。学院安排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时,应当按教授、副教授和讲师顺序安排。
第四条 原则上课程学时数在32学时以下的课程,只能安排一个教师上课。
第五条 学时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形成学期执行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和增减课程学时数。若确实需要改变计划安排的,需在课程排定前,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学院在安排课程教学班时,必须保证组成教学班的各自然班的教学进程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学院安排必修课课程任务时,每个教学班的最大容量不超过6个(含)自然班且教学班人数不得超过180人。
第八条 不同教学班需要合班上课的,合班的课程代码和考核方式必须相同,否则不能合班。合班须先向教务处提交合班上课申请,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方可合班上课,并在配课时要在所需合班的课程备注栏中都同时加以说明。
第九条 教务处不面向教师个人处理排课要求。排课前,教师确因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对承担的课程安排提出特殊要求的,应首先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在排课要求表中注明。教务处在排课过程中将尽力但不完全保证满足所有要求。
第十条 担任机关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任课教师原则上每周授课时数不应超过4学时;担任各学院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任课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不应超过8学时。如果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限制,并且不影响行政工作的,可由任课教师本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基层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课程教学,确有需要安排课程教学的,需报本部门领导批准且授课时数每周不得超过2学时。
第十二条 每个教师每天的授课时数不得超过6学时。
第十三条 除实习、实验、研讨、设计类及运动训练类课程外,同一门课程连排学时不得超过3(含)学时,一般应为2学时。
第十四条 同一学生班级每天最多排8学时课程(实验、实践类和通识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同一个教师给同一个班级讲授不同课程时,原则上不应安排在同一天。
第十六条 课表排定后,公示2周。公示期内除以下情况外,课表原则上将不作调整:
1.教室安排不合理,给上课造成困难必须修改的;
2教师同一天被安排在不同校区上课且没有足够时间往返的;
3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调整课程安排的。
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结束后,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15人、校选课不足25人的课程将停开。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停课,学院需提交不停课申请。
第十八条 教学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中途更换任课教师的,必须在每学期评教之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每门课程最多更换一次。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调停课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提交申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网上调停课手续:
1、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专业性的重要会议或工作;
2、因病确实不能坚持上课;
3、因家庭有特殊或紧急事情确需本人处理;
4、因全校性的活动,由学校规定的调停课。
第二十条 网上调停课申请具体要求:
1、任课教师需提前2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2、调停课申请须详细写明调停课原因;
3、原则上每位任课教师,一学期内每门课程调停课不应 超过2次;
4、学校安排教师出国、到校外进修,须在系统内上传相关部门的证明,方可审核通过;
5、因参加学术会议调停课者,须在系统内上传会议通知,方可审核通过;
6、学校安排其它出差任务,须在系统内上传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方可审核通过;
7、因病需要调停课者,须在系统内上传医院的诊断证明;紧急突发性病假可申请临时停课,并与所在学院联系,事后须补交诊断证明。
8、任课教师不能因多媒体教室设备出现故障而调停课
第二十一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1、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调停课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及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进行审核。
2、调停课审核通过后,由开课单位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再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3、任课老师应及时查看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调停课结果,通过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停课或按调整后时间、地点上课。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未经审批而自行调停课,按《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本科生课程排课及调课的有关规定(试行)》(北化大校发﹝2003﹞32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