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创新与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意见》(京教学〔2015〕2号、《北京化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北化大校发〔2015〕174 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在“普遍成才、追求卓越”的人才培养理念指导下,学校决定在本科生培养计划中增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要求。为了使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和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特制定《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要求
根据2017版培养计划,本科各专业学生应获得不少于4学分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包含至少2学分的创新创业类课程学分和2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分获得途径
学生需选修我校开设或学校认定的网络课程平台上的课程代码为IEE开头、类别为“创新创业类”的课程,并在毕业前修满2学分即可。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项目范围及相应学分
学生可通过创新平台、创新创业活动、创新成果等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学分值与基本要求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及学分分值表》(附件1)。
1.创新平台
(1)本科生导师制
参加导师制的学生须在学校本科生导师制网站进行互选,并在每学期按照要求提交成长报告并审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2)学科交叉班
经过学校选拔进入学科交叉班的学生,参加学科交叉班的活动,有相关活动记录(证明)并且指导教师审核合格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2.创新创业活动
(3)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项目的认定范围以学校每年公布的《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认定名单》为准。竞赛获奖的认定,由学生提供学科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为准。如果大学期间的同一竞赛项目获得多个奖项,以最高奖项认定创新学分,学分不累加。不在认定名单内的新增学科竞赛项目,需要竞赛组织方提前向教务处、学工办提出申请认定。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参加国家级、北京市、校级及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要经过完整的申报批准程序,经过批准立项的项目才能认可。学生需提供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教务办公室为项目组成员出具的项目结题合格证明(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方可获得创新学分认定。同一题目在不同级别的立项只以级别最高项目为认定依据。
3.创新成果
(5)科技获奖
学生需提供获省部级以上(含)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奖或相当水平科研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方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6)专利
第一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应为北京化工大学。同一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可在获得专利申请号后申请认定,也可在获得授权证书后申请认定,但不能重复认定。学生需提供授权证书的复印件,或提供获得专利申请号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方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7)发表论文
发表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北京化工大学。学生需提供论文录用通知的复印件或正式出版的出版号。“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4.其他
(8)学术讲座和报告
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听取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每次刷卡签到并提交心得体会者可以获得创新学分。
(9)职业认证
学生参与职业认证培训,并获得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认证部门颁发的证书,学生本人持有证书并提交复印件方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10)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学生创业实践情况由我校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大学生创业管理办法(试行)》北化大校学发﹝2015﹞17号文件进行核定。
同一事项不能在不同项目中重复认定而获得学分。
没有列入前10项的项目,经教务处认定,学生参加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1.学生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可以申请一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
2.班主任会同辅导员负责处理本班学生创新与创业实践学分的申请,对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初步认定。
3.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并提交《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及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证明材料。
4.班主任会同辅导员将本班的初步认定结果提交学院进行审核并公示,然后将本班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及证明材料送交所在学院的教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5.学院将公示后的结果提交教务处存档备案,教务处对学院认定过程进行监督,并抽查认定结果。
6.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查前,可以申请最后一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
7.对学院认定过程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务处提起申诉,如若发现学生在认定过程中有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本次认定资格。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