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教学质量监控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6-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要渠道,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校内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督,落实第二次教育教学工作会提出的“三个转变”思想,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的目的是以评促教、以评促改。引导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学纪律,督促和激励教师加大教学投入,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平;促进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认定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同行、专家等多维度综合评价的原则,引导和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方法

第四条 凡承担本科课堂教学的教师均为被评定对象。

第五条 所有本科生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作为评定范围。通识教育课程、实习实践类课程、国际化课程、双学位课程、多教师(教师数大于等于3人)合上课程不参与认定。

第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认定体系由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含同行与学院领导评价)、专家评价(校、院两级巡视组评价)三个分项组成,每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40%、30%、30%。如某门课程无专家评价,可综合学生评价与学院评价给出最终认定结果。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凡学生评价中出现一次中等或合格评价,该门课程最终认定结果最高等级不得超良好,凡学生评价中出现一次不合格,该门课程最终认定结果最高等级不得超中等。三学年学生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该课程最终认定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各学院认定优秀课程比例不得超过该学院认定课程总门数的30%,优秀与良好课程总比例不得超过课程总门数的80%。

第八条 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教学事故或出现一次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教学质量等级降一级。

第三章 认定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是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对本学院上一学年符合认定范围的课程进行质量认定。双肩挑人员所授课程由课程归属学院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认定。最终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每3-4年,根据学院每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结果对全校符合认定范围的课程进行最终质量认定,作为教师岗位聘任时的依据之一。同一聘期内开课不满两轮课程暂不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不包含在以上条款中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酌情处理。

第四章 认定结果与运用

第十二条 教师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教学质量认定结果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担任同一门课,连续两次校级教学质量认定等级均为“中等”及以下者,不能作为本门课程主讲教师;对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达标的教师,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至少一个学期),由所在学院督促其进修、学习,帮助其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再次承担主讲任务需由个人申请,由学院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与同行评价认可后,方能重新承担教学任务;重新承担教学任务后认定等级仍为“不合格”,经学院会同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等组织专家、同行考察,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不再聘任教师岗。

(2)对因出现教学事故等情形而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需由学院负责进行教育和引导,纠正其教学态度后方能继续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3)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外聘教师,应考虑不再予以聘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化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的实施细则》(北化大校发[2000] 15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