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本科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07-13浏览: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专业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工程类专业教育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职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专业学会会同该领域的教育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一起进行,旨在为相关工程技术人才进入工业界从业提供预备教育质量保证。

第二条 美国工程与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是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互认协议——《华盛顿协议》的发起组织之一,ABET认证也是全球公认的最具权威性和普遍性的认证体系,覆盖工程、工程技术、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应用科学四个专业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ABET认证,以下统称为“专业认证”。

第四条 专业认证要求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配备、办学条件配置等都围绕学生毕业能力达成这一核心任务展开,并强调建立专业持续改进机制和文化以保证专业教育质量和专业教育活力。

第五条 实施专业认证是新时期“五位一体”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等工程教育与国际接轨,提升工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我校认证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保障专业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以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为组长,以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学工办、国际处、教师发展中心、招生办、教育教学评价与督导中心、图书馆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院长组成,负责对专业认证各阶段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关系,提供保障体系。

各相关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相关企业工程师等组成,主要负责专业认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做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认证工作的启动与推进等。各学院需制定专业认证实施方案及工作细则,同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属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认证专业领域的我校所有本科工科专业,并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均可以申请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认证专业严格遵守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秘书处的各项规定,服从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安排,了解认证的程序和流程,并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进行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

第八条 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的专业应积极申请ABET认证,严格遵守ABET的各项规定,服从ABET会员组织的安排,并且保证不违背认证的标准和流程。

第四章 申请和流程

第九条 认证专业所在学院严格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认证标准、《ABET认证政策和流程手册》的要求撰写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认证申请。

第十条 认证申请被受理后,各相关学院工程专业认证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相关负责人撰写自评报告,组织专业认证培训会,同时改善本专业实践教学条件与安全设施,准备近三年所有课程全套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学日志、试卷、试卷分析、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设计等),并与考查专家组秘书协调入校考查相关事宜,迎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

第十一条 各学院做好专家组现场考查所有相关工作以及现场考查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协助做好现场考查期间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保障现场考查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专业通过持续改进维持认证结论,并在有效期届满后重新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专业认证的所有相关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相关支撑材料、自评报告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认证专业根据认证中相关教学活动的需要,由教学院长牵头,以专项立项的形式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申报书,并按照学校财务处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详细列支项目预算。教务处将组织专家集中评议,针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认证相关的专用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人员费以及办公和资料印刷费等开支,专款专用。认证经费中50%以上用于本科教学设备采购,各认证专业在设备购置时需向教务处报备,填写设备采购统计表,将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交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并注明设备的具体用途及存放地点。

第十五条 所有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合理开支,不超支,不跨项目使用。

第十六条 费用发生后,按学校财务处报销程序执行。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环节中发生的费用需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可先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待认证秘书处将经费划拨至学校时,该经费将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财务处统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无法执行的经费,学校将收回进行再分配。

第六章 学校支持

第十八条 对在专业认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责任教授、专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教师,经学院认可并出具证明材料,在教学工作量认定及相关考核中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